日期:2026-08-05 18:39:28作者: 乐鱼体育app下载
住所(住址):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街道白龙农贸市场第一层第一排从左向右第19间
2025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白龙街道白龙农贸市场第一层第一排从左向右第19间的海口美兰区嘉宝童装店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的阿迪达斯图形注册商标“adidas”“”的背包涉嫌商标侵权,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遂于当天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涉案产品。
经查,当事人从海口市美兰区博爱南某商店购进阿迪达斯图形注册商标“adidas”“”的背包在其经营场所里销售,进货价20元/个,零售价25元/个,货值金额共计25元。据查,阿迪达斯图形注册商标“adidas”“”的授权人是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其商标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53655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书包、旅行包(箱)等,有效期至2031年03月13日;“adidas”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59949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背包、旅行包、手提包、运动包等,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0日。2025年10月13日,本局向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辨认通知书》(海市监美辨通〔2025〕BL-03号)。2025年10月14日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人对涉案背包进行检验确定,并出具了鉴定证明:所涉产品系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至案件调查终结日止,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暂扣假冒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背包 1个。且当事人也没办法提供经销阿迪达斯图形注册商标“adidas”“”的授权委托书及证明材料,并自述称,上述标阿迪达斯图形注册商标“adidas”“”的背包购进后还未销售就被本局依法扣押了,也没办法提供进销账册,故办案人没办法查清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来得到的,本案涉案金额共计25元。
证据一:2025年09月25日,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案发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现场销售标阿迪达斯图形注册商标“adidas”“”的背包的时间、地点、数量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5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许秀珍询问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背包违法事实的当事人陈述。同时附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许秀珍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
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美强制〔2025〕143号)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字编号海市监美强制〔2025〕143号)各一份,证明侵权产品的物证,印证了当事人自述情节书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年10月13日,本局向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人发出《协助辨认通知书》(海市监美辨通〔2025〕BL-03号)一份;2025年10月14日,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一份、公证书一份七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系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鉴定结论。
证据五:2025年10月14日,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人提供的阿迪达斯图形注册商标“adidas”“”的证明文件三页,证明阿迪达斯图形注册商标“adidas”“”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的书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美罚告〔2025〕22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擅自销售阿迪达斯图形注册商标“adidas”“”的背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发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和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的,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大多数都用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本案违法经营额25元,不足一万元,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产品:阿迪达斯图形注册商标“adidas”“”的背包 1个;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本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来得到的的,本局将每日按违法来得到的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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